本文目录一览: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怎样核定企业所得税纳税额
国税发200931号文是针对房地产纳税人预售未完工商品房,根据预收售房收入、毛利率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按照25%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第四条 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实施,主要依据《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文件中详细规定了完工产品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以及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主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
国税发(2009)31号文预算造价法和直接成本法的具体解释
1、三)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四)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2、二)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 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3、国税发[2009]31号文对于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规定了四种分配方法,具体包括: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
4、直接成本法是指将前期工程费用直接计入各成本对象的成本。这种方法适用于前期工程费用与各成本对象直接相关的项目。例如,一个项目包含多个建筑单体,前期工程费用为100万元,若***用直接成本法,则根据各建筑单体的实际需求进行分摊。预算造价法是根据项目的预算造价来分摊前期工程费用。
什么是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在销售未完工的开发产品时,需先估算计税毛利率,据此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作为预计毛利额。开发产品完成后,企业需结算计税成本,同时计算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在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存在差异时,应将此差异计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预计毛利额是指企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基于其业务活动预期能够实现的毛利总额。毛利额是企业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后的余额。预计毛利额则是企业根据市场预测、历史数据、行业趋势等因素,对未来的盈利水平进行的预估。它是企业制定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首先,预计毛利额反映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未完工产品时,按照预计计税毛利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并将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结算计税成本,计算实际毛利额,将预计毛利额与实际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实现预计毛利额向实际毛利额的调整。
即:房地产企业预计毛利额=预收账款/09*预计利润率 也就是说,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不含税预收账款的金额和预计毛利率的乘积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调整预计毛利额与实际毛利额之间的差额,把它还原成实际毛利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开发产品周期长,并且存在对未完工产品——房屋预先进行销售,收取预收款现象。因此,《》(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毛利额是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后的金额。简单来说,毛利额就是产品的直接利润,它代表了企业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中获取的纯收入,不包括其他费用。毛利额的计算,体现了企业产品或服务的盈利能力。而利润额则是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现在是否有效
1、现在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部分有效,其中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自2014年7月16日起失效。【失效条款】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执行现行有效文件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全文失效。
3、沪国税所[2009]31号文补充规定如下:对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企业借款,分摊给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由实际使用借款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4、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实施,主要依据《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文件中详细规定了完工产品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以及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5、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不再有预售收入的表述、该文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6、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在销售未完工的开发产品时,需先估算计税毛利率,据此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作为预计毛利额。开发产品完成后,企业需结算计税成本,同时计算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在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存在差异时,应将此差异计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